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45___§ 6. 解經原則__

§ 6. 解經原則

如果每個人都有權利,且有義務閱讀聖經,並自行判斷其教導,那麼他在行使這項權利與履行此義務時,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。這些規則並非武斷的,也不是由人的權威所強加的。它們之所以具有約束力,完全源於其內在的真理與適當性。這些規則簡單且為數不多:

  1. 聖經的字句應按其平白的歷史意義來理解。也就是說,必須按照聖經寫作時代及其受眾所賦予的意義來理解。這僅僅是假設聖經作者是誠實的,且意圖讓人明白其含義。
  2. 如果聖經正如其所宣稱的那樣是神的話語,那麼它就是出自同一個心智,而這心智是屬神的。由此可知,聖經絕不會與聖經相矛盾。神在某處的教導,絕不可能與祂在另一處的教導不一致。因此,必須以聖經解釋聖經。如果一段經文有多種解釋,那麼唯一正確的解釋,必然是與聖經在同一主題上其他地方的教導相一致的解釋。如果聖經教導「子與父在實體上相同,在權能與榮耀上相等」,那麼當子說「父是比我大的」時,這種「大」必須以與上述平等性相一致的方式來理解。它必然是指在存在與運作方式上的從屬關係,或是指職分上的從屬。國王的兒子可以說「我的父親比我大」,儘管在位格上他與父親是平等的。這條解經規則有時被稱為「聖經類比」(analogy of Scripture),有時被稱為「信仰類比」(analogy of faith)。這兩種表達方式在意義上並無實質區別。
  3. 聖經應在聖靈的引導下進行解釋,而這種引導必須謙卑且懇切地祈求。這條規則的依據有二:首先,聖靈被應許作為引導者與教師。祂來到是為了引導神的子民進入真理的知識。其次,聖經教導說:「然而,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,反倒以為愚拙,並且不能知道,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。」(林前 2:14)未經更新的心思對屬靈真理本是盲目的,其心與神的事為敵。要正確領悟屬神的事,必須具備相契合的心靈。正如只有具備道德本性的人才能辨識道德真理,同樣地,也只有屬靈的人才能真正領受聖靈的事。

事實上,歷世歷代、教會各處所有神的真實子民,在行使個人判斷時,若遵循上述簡單的規則,對於信仰或實踐上所有必要的事項,其對聖經意義的理解皆能達成一致。這正是聖經具有「明晰性」(perspicuity),以及允許信徒享有個人判斷之神聖權利是安全可靠的決定性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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